【轉載-政策解讀】《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解讀
發布日期:2024-07-30 瀏覽次數:1072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專項整治,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監管。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修訂《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二)是維護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2021年《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對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監管制度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新的規定,我省原《條例》部分內容不符合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因此,有必要對我省《條例》進行修訂,修改完善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三)是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的有力抓手。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當前我省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體制機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等問題依然突出。我省原《條例》自2006年制定,2017年修訂后,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修訂《條例》,進一步壓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
二、條例的修訂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立法計劃,省應急管理廳起草并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修訂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草案)》,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23年9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安徽人大網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有關縣級人大常委會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赴基層開展立法調研和實地考察,多次召開會議研究修改,集思廣益,提高條例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5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于31日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6章62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為了界定安全生產各方主體的職責和義務,《條例》在總則中對安全生產工作機制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三是規定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四是要求建立長三角等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等。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強化城市運行安全保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六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二)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為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條例》在第二章中規定:一是細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九項安全生產條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二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三是礦山、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單位,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安全生產法》規定外還應當履行的四項職責。五是明確一些特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設置安全總監。六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活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七是明確將勞務派遣人員等納入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履行保障責任和措施。
(三)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著力緊盯重點行業領域,持續筑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防線,《條例》在第二章中規定:一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危險物品等項目要先行驗收。二是有易燃、易爆以及發生墜落等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三是對重大危險源采取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等措施。四是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品等的生產和存儲項目;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對本單位作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的道路、消防通道等重點部位和電梯、供水等設施、設備進行巡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五是規定發包或者出租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發包方、出租方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或建筑物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應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六是對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的場所,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以及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室內體驗、競技類新業態經營場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明確要求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七是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承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業務時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時要盡到告知、巡查等義務。
(四)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著力解決安全生產“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條例》在第三章中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依法制定部門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保障開展工作的經費和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二是授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權力;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急管理部門的報告義務和監察機關的檢查權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擔負事故隱患排除的義務。三是加強本地區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數字化監管、定期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強化綜合管控和源頭治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等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使用燃氣的餐飲等涉及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行業,確定一個牽頭執法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四是明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單位、個人通過多種途徑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開展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等聯合懲戒措施。
(五)關于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圍繞提升應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強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能力,《條例》在第四章中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備案。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按規定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應當立即上報事故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開展科學施救。三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的具體情形;安全事故調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評估落實情況并公開結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來源:安徽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