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 水利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8-29 瀏覽次數:878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水利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我們修訂了《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水利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林業局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2024年7月26日
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資環〔2020〕6號)《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辦發〔2018〕4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由賠償義務人修復或者由其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
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時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權利人特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有關職責分工,指定相關主管部門或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相關主管部門包括: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積極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義務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生效裁判或者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條 賠償權利人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和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通過磋商議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相關主管部門、機構負責執收;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收。相關主管部門、機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資金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上繳賠償義務人預繳至人民檢察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生效判決的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資金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9915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以后年度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修訂情況列入相應科目。資金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損害結果發生地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損害結果第一發生地賠償權利人牽頭組織地區間政府協商確定賠償資金分配,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籌用于相應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以下費用支出:
(一)清除或控制污染費用。
(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替代修復費用。
(三)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
(四)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
(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六)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環境監測、律師代理等必要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它相關費用。
以上費用中發生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上繳前的,原則上由賠償義務人先行支付,后期可在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時進行清算。
第九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籌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生態環境修復相關支出納入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機構應組織編制鑒定評估、生態修復等經費支出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生態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方案(含績效目標)及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政部門要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復支出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結轉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相關主管部門、機構要加強生態環境賠償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目標管理,實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資金使用情況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并將評價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要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及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審核批復支出預算、撥付資金,必要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使用、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害賠償資金,以及賠償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應當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管理;需要修復生態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移送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主管部門、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地級市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管理辦法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安徽財政廳官網